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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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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兰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由海安市农业农村局予以行政处罚。 海安市公安局扣押的浮子筏1艘、鳗鱼苗网4张解除扣押,移送海安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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