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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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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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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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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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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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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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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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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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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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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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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卓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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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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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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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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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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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甲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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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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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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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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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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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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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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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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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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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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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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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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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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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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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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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甘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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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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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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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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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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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赔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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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赔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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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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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从犯、坦白、退赔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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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赔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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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赔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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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某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赔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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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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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赔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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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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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赔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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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聂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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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赔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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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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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诈骗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退赔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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