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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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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寻衅滋事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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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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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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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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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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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寻衅滋事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寻衅滋事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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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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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钱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钱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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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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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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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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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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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寻衅滋事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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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寻衅滋事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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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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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等情节。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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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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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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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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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寻衅滋事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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