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为牟利结伙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赌博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系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具有《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情节。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其非法所得,由海宁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如不服本不起诉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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