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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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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甲寻衅滋事案)_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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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寻衅滋事案)_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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