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过10年追诉时效期限,应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被破坏的林地面积没有达到立案标准,不应当按照犯罪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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