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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合同诈骗、诈骗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敖某某合同诈骗、诈骗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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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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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刘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刘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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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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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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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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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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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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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么某某诈骗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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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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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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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赵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赵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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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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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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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诈骗案)_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诈骗案)_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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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诈骗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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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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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数额达到较大标准,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法定追诉期限为五年,行为发生时间为2012年9月14日至2012年11月26日,报案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对贾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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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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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诈骗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诈骗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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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姜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此页无正文)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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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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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侯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因为双方长期存在借贷关系,且一直支付高额利息,侯某某借款行为是民事借贷关系,不具备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诈骗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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