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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龙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盗窃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