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关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宿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宿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赵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诈骗案)(赵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富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富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