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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劳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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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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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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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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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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