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甲参与非法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的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参与时间短,未获取利益,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李恩德 书 记 员:杜海美 2019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参与非法经营,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的从犯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未获取利益,能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李恩德 书 记 员:杜海美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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