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一是主观恶性较小。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态度。二是社会危险性较小。赵某某驾车致其妻子死亡,教训已足够惨痛,足以让其悔过、警醒,且家人对其表示谅解。三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四是本案不存在从重处罚量刑情节。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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