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害人邓某甲好赌的特性及弱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不断诱使并逼迫邓某甲签订高利息的高额借条,虚增借款金额,恶意垒高“债务”,使用暴力、威胁、要挟等手段逼迫邓某甲及其家人偿还非法“债务”,从而非法占有邓某甲及其家人财物。依照《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第二条的规定,曾某某的行为属于“套路贷”犯罪。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认定的事实中,被不起诉人蒙某某伙同他人到被害人的家里进行恐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蒙某某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的行为。综上,本院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认定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副检察长:陈 才 检 察 官:何春艳 检 察 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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