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27800元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杨晓丹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刘某某明知是龙某某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共计人民币4800元,未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起点,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足,现经一次退查后,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扣押的财物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解除扣押,依法处理。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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