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王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处扣押的手机等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且陈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从不起诉人陈某某处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三部,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交国库;扣押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作为另案证据,暂不发还。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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