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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于某某属初犯、偶犯,且在案发时,其系**大学在校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对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的犯罪,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本案中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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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甲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常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坦白、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覃秋丹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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