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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