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两车局部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受法律处罚。共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请求处罚的建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且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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