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4个捕鸟马尾套、1个播放器、1个腰包现扣押在琼中县人民检察院,1个鸟笼扣押在琼中县森林公安局。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褚福欣 2020年12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褚福欣 2020年1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黄筱帆 书记员:钱晓萍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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