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琼昌渔**”船一艘、灯光罩网一张、渔获物变卖款人民币136.94元由儋州海警局东方工作站解除扣押,并依据相关行政管理法规依法处理。 被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刘永超 检察官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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