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从犯、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副 检 察长:刘元源 检察官助理:王文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副检察长:王春霞 2020年8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副检察长:王春霞 2020年8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赔偿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秀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副检察长:王春霞 2020年8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海南**物业有限公司物业助理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司物业费71829.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理由如下:1.职务侵占数额刚达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较轻;2.李某某庆系初犯,且已全部退还赃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海南**物业有限公司物业助理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司物业费71829.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理由如下:1.职务侵占数额刚达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较轻;2.李某某庆系初犯,且已全部退还赃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海南**物业有限公司物业助理的职务便利,非法侵吞公司物业费71829.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理由如下:1.职务侵占数额刚达追诉标准,犯罪情节较轻;2.李某某庆系初犯,且已全部退还赃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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