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27800元赃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杨晓丹 2020年11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2万元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王玉竹 2020年8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作不起诉。 陵水县公安局扣押符某某所购买的三轮摩托车于2018年12月28日已退还给被害人廖某甲、廖某乙。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陵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冯 敬 书记员:蔡文欣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刘某某明知是龙某某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共计人民币4800元,未达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立案起点,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证据不足,现经一次退查后,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扣押的财物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解除扣押,依法处理。 检察官:黄春梅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其明知赃车更换启动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未从中牟利;二、其为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朱深云 检察官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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