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在提起公诉前已经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具有以下情节: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提起公诉之前全额支付拖欠的曾某某等14名员工的工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万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梁某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悔罪表现良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高 彩 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拒不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70265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在审查批捕阶段已全部发还所拖欠的1702653元农民工工资,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杨江萍 2020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王圣法 2020年3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边某某实施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前已全部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起诉。 副 检 察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已经在提起公诉前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悔罪表现良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长:王 若 检察官助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闫某甲案发后,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提起公诉前全部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不起诉人闫某甲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犯罪后真诚悔罪,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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