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报警并原地等待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系刑事和解;案件办理期间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余中 2020年4月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一是主观恶性较小。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态度。二是社会危险性较小。赵某某驾车致其妻子死亡,教训已足够惨痛,足以让其悔过、警醒,且家人对其表示谅解。三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四是本案不存在从重处罚量刑情节。综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与被害人系母子关系,既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又是被害方,追究蒋某某刑事责任势必使其家庭破裂,应积极适用宽严相济形势政策,注重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且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具有主动投案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黄德友 检察官助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尤小明 检察官助理:朱 丹 2020年4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李庆俊 检察官助理:林小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薛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系初犯,在案发后已和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付到位,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徐某某家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不起诉人王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澄迈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严德令 书 记 员:廖厚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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