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二天,刑期至2015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雪冰审判员 孙彩霞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 书记员: 董宝晨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吕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次又醉酒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并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某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闻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闻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闻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其行为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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