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_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可以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国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