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次事故海兴县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五原告作为刘超的近亲属,就相关损失诉求被告赔偿没有不当,应予支持。任某某系所驾驶车辆冀J×××××号重型普通货车的实际车主,是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营利益归属者,应按其在事故中的责任赔偿五原告的损失。该车在被告华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一份,保险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华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五原告的损失,原告第1项损失12013元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2-6项损失11万元,剩余损失923029-120000计803029元,由被告华安财险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任某某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安财险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主张任某某所驾驶冀J×××××号重型普通货车存在超载,公司应在商业险中免赔10%,该公司提交《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投保单》,该投保单第二十七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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