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靳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立君 审判员 刘 巍 审判员 薛团梅 书记员:赵宏伟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认罪,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依法可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上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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