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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及王显成向原告刘某借款事实清楚。原告刘某对债务人王显成起诉后,海伦市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王显成履行向原告刘某归还借款的义务,因王显成已经死亡,海伦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3执50号《执行裁定书》已经确认王显成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作为共同债务人的被告王某负有对王显成不能履行债务部分向原告刘某履行债务的义务。又因本案与海伦市人民法院(2017)黑1283民初1455号案件系同一事实,原告刘某对王显成提起的诉讼未主张债务利息,本次刘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利息的请求,加重被告王某的负担,故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王某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王某给付借款1080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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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塔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关于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伦市东方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塔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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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与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满某某向原告借款,解决其经营困难,被告应诚实守信,按约期及时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合法有理,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2年12月21日起,付给逾期付款的利息,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裴某某借款人民币32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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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韩某为解决被告周某资金短缺事宜,从银行贷款60,000.00元借给被告,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原告本金60,000.00元并给付按月利率9.765‰计算的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本金及利息款的诉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韩某本金6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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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淑慧、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齐某某对黄淑慧举示的该份证据无异议,但该份证据与本案借款纠纷无关,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认定确认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黄淑慧应否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的问题。本案中,齐某某为证实其主张,举示了谢永江、黄淑慧二人为其所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从该书证的内容来看,明确载明了欠款的金额及还款的方式和期限,谢永江和黄淑慧二人均在该还款计划书上进行了签名确认,且庭审时,黄淑慧对该份还款计划书的真实性也表示无异议。另外,齐某某还申请了当时借款的经办人刘某出庭作证,刘某出庭陈述了借款的过程及“还款计划书”的出具过程,且证人刘某的陈述能够与齐某某举示的“还款计划书”相互印证,证实谢永江与黄淑慧借款的事实。黄淑慧虽然对借款的事实予以否认,但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对其上诉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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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淑慧、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齐某某对黄淑慧举示的该份证据无异议,但该份证据与本案借款纠纷无关,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认定确认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黄淑慧应否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的问题。本案中,齐某某为证实其主张,举示了谢永江、黄淑慧二人为其所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从该书证的内容来看,明确载明了欠款的金额及还款的方式和期限,谢永江和黄淑慧二人均在该还款计划书上进行了签名确认,且庭审时,黄淑慧对该份还款计划书的真实性也表示无异议。另外,齐某某还申请了当时借款的经办人刘某出庭作证,刘某出庭陈述了借款的过程及“还款计划书”的出具过程,且证人刘某的陈述能够与齐某某举示的“还款计划书”相互印证,证实谢永江与黄淑慧借款的事实。黄淑慧虽然对借款的事实予以否认,但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对其上诉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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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淑慧、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虽然齐某某对黄淑慧举示的该份证据无异议,但该份证据与本案借款纠纷无关,对该份证据不予采纳。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二审认定确认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黄淑慧应否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的问题。本案中,齐某某为证实其主张,举示了谢永江、黄淑慧二人为其所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从该书证的内容来看,明确载明了欠款的金额及还款的方式和期限,谢永江和黄淑慧二人均在该还款计划书上进行了签名确认,且庭审时,黄淑慧对该份还款计划书的真实性也表示无异议。另外,齐某某还申请了当时借款的经办人刘某出庭作证,刘某出庭陈述了借款的过程及“还款计划书”的出具过程,且证人刘某的陈述能够与齐某某举示的“还款计划书”相互印证,证实谢永江与黄淑慧借款的事实。黄淑慧虽然对借款的事实予以否认,但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对其上诉主张不能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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