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且属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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