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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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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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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与被害人系邻里关系,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8项之规定,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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