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郑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属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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