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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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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虎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虎某甲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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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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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席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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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故意伤害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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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甲、黄某乙过失致人死亡案)_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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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甲故意伤害案)_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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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祁某甲故意伤害案)_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案发后,祁某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302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两人系同一村人且是同学关系,被害人请求不要追究祁某甲的刑事责任,祁某甲亦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祁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互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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