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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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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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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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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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