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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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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何某某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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