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补缴税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足额缴纳暂扣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足额缴纳暂扣款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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