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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故意伤害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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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帅某甲寻衅滋事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帅某甲寻衅滋事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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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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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甲故意伤害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甲故意伤害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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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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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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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故意伤害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故意伤害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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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甲故意伤害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甲故意伤害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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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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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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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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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故意伤害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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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故意伤害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缪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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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被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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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帅某甲寻衅滋事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帅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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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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