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帅某甲寻衅滋事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帅某甲寻衅滋事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寻衅滋事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寻衅滋事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哈某某寻衅滋事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哈斯铁尔.阿得勒别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帅某甲寻衅滋事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帅某甲的上述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涉嫌故意伤害罪,因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