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驾驶机动车辆,因观察不力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及其亲属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孙某乙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某是过失犯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不计免赔商业险”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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