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浦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受雇佣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事实不清,缺少客观证据予以支撑,仅有其供述难以定罪,未能达到起诉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浦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受雇佣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事实不清,缺少客观证据予以支撑,仅有其供述难以定罪,未能达到起诉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甲受雇在赌场内帮忙抽水,领取日常工资,不属于“开设赌场”的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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