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首先,灰洞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且根据被告表述,2018年9月之后公司处于歇业状态,无实际经营地址,故原告确实无法直接向被告的地址寄送要求查阅的书面请求。其次,公司作为拟制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事务。因此,原告向灰洞公司法定代表人寄送了书面请求,并说明了目的,且该邮件已被签收,视为原告已经履行了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的程序,被告表示未收到书面请求的邮件不能成为其拒绝提供查阅的理由。故本院认定原告诉前已经行使了查阅会计账簿司法救济权的前置程序。 本案争议焦点二:原告要求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具有不正当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不正当目的”是指: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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