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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与宋某某、陈某2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系争两套房屋购买于陈某1、宋某某、陈某2家庭关系存续期间,现陈某1、宋某某已离婚,且系争两套房屋具备分割条件,故系争两套房屋不宜由三人继续共有,陈某1请求分割,本院予以准许。  家庭共同共有的财产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适当考虑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考虑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本案系争两套房屋取得时,陈某2年仅11岁,对购买系争两套房屋无任何出资,其所取得的份额完全基于父母的赠与。系争两套房屋面积较大,属于徐汇区相对高端的商品房,现陈某1、宋某某均已步入花甲之年,劳动能力日渐减弱,而陈某2尚处于青壮年,有能力创造更多的财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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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上海深长城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世联盛某房地产顾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以“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预告登记费1,400元和团购费10万元由被告收取,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并无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为由驳回了原告对预告登记费和团购费的诉请。2019年8月22日,原告将深长城公司和世联公司同时列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返还团购费1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另查明,被告深长城公司作为甲方(委托方)、被告世联公司作为乙方(受托方),双方签订了《中洲里程项目销售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合作房源范围为中洲里程尚公馆LOFT产品共计房源65套及中洲里程商铺共计房源35套;委托合作销售期限自2016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乙方向客户收取如下团购服务费后,客户可享受相应购房优惠:客户购买中洲里程尚公馆LOFT,支付10万元团购服务费,享受总价优惠20万元的购房优惠;乙方向客户收取的团购服务费,作为乙方为项目做渠道分销资源整合推广费用、所有签约渠道服务商的佣金等,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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