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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职务侵占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已全额退赔赃款,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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