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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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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陆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陆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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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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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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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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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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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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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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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应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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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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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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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王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王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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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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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伤害事故主要责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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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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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包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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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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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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