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并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送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陈某某、乔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乔某甲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不起诉人朱某甲、陈某某、乔某甲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被不起诉人孟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刘某某、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向被害人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已得到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能主动到案后,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已经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且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勾某某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不起诉人鞠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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