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并已对损坏物品进行了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系初犯、偶犯,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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