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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昌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上海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首先,从借款用途看,本案诉争借款实际用于新某济南分公司所属项目;其次,向昌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的陈某系新某济南分公司的负责人,陈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也明确系为新某公司借调款项,在该《情况说明》的落款处也以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进行签署,虽然该《情况说明》落款处写为“上海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方公司”,但结合陈某手写的付款明细中所体现的三个项目系新某济南分公司所承接的项目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所称的“北方公司”系被告对济南分公司的内部称谓具有事实依据。故本院认定,陈某系代表新某济南分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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