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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肖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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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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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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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银行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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