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并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