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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汤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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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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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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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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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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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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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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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并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民间矛盾引发等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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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自首且认罪认罚、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有过错、赔偿谅解、初犯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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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邻里纠纷引起、被害人有过错、赔偿谅解、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其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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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民间矛盾引发等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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